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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被告单位句容鼎豪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鼎豪服饰有限公司,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5刑初91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句容鼎豪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诉讼代表人卢晓兰,句容鼎豪服饰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郭某,男,汉族,1975年3月12日出生,句容鼎豪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建检诉刑诉〔20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句容鼎豪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句容市句容鼎豪服饰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卢晓兰、被告人郭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初,被告人郭某作为被告单位句容鼎豪服饰有限公司负责人,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崔某(另案处理)的介绍,让姚某(另案处理)为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抵扣税款共计人民币57654.71元。2016年1月7日,被告人郭某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发、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证明、工商登记及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姚某、崔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句容鼎豪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严重,被告人郭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句容鼎豪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句容鼎豪服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郭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单位句容鼎豪服饰有限公司非法抵扣的税款人民币57654.71元,由税务机关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智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屠钰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