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浉民初字第2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信阳市浉河区鑫源租车行与黄献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市浉河区鑫源租车行,黄献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2374号原告信阳市浉河区鑫源租车行。。经营人丁元成,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刘珍,信阳市浉河区司法局金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西安,信阳市浉河区司法局金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黄献林,男,汉族,1983年10月10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南湖路**号***号房。原告信阳市浉河区鑫源租车行与被告黄献林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信阳市浉河区鑫源租车行于2016年4月15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浉河区鑫源租车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信阳市浉河区鑫源租车行承担。审判长 彭 威审判员 李 博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