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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发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陶发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2980号原告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586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5155-5。法定代表人李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绍卫,男,1987年9月28日生,汉族,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双石桥街153号3幢1-13,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609101035(特别授权)。被告陶发书,女,1961年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666号(金域蓝湾小区)18幢3-1-1,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6101201989。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发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