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012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贾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012刑初106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男,住湖北省应城市。因本案于2015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2016年3月1日、2016年3月16日分别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1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润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于2015年8月16日上午8时许,到潮州市区潮州大道红树林小区中国建设银行潮州市分行开发区支行的柜员机准备取款时,发现柜员机内存有被害人张某1的银行卡,遂将张某1银行卡内的现金人民币5900元取走后离开。至2015年9月15日,公安干警根据线索将被告人贾某某抓获,并追回赃款人民币5900元交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有证人篮某志、刘某1的陈述,有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辨认笔录及相片、现场图及现场相片、破获经过、户籍证明、证实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婕莹人民陪审员 陈壮培人民陪审员 翁克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