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阳执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廉荣与被执行人刘宝中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廉荣,刘宝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阳执字第00455号申请执行人孙廉荣,女,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刘宝中,男,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孙廉荣申请执行刘宝中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阳民初字第00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12081.6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先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阳执字第004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志国审判员 白建刚审判员 周 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延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