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执40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68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中心法庭被执行人天津市勃旺淼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中心法庭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勃旺淼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讼费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116民初字第40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中心法庭于2016年3月17日移交执行庭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市勃旺淼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汉沽审判区(2016)津0116滨汉民初字第40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淑芹代理审判员  孔立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