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贾某甲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9刑初56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甲,务农。2015年5月24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3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1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同年1月19日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3日,被告人贾某甲雇佣两名工人在其位于藁城区北白皮村的镀锌厂内加工镀锌鸡笼子,贾某甲将清洗过镀好的鸡笼子的有毒废水通过埋在院子下边的暗道,直接排到院子靠东墙的没有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内。经石家庄市藁城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渗坑内水样六价铬含量为1.36mg/L,总排水水样六价铬含量0.987mg/L,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对该数据予以认可。被告人贾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3日,被告人贾某甲雇佣两名工人在其位于藁城区北白皮村的镀锌厂内加工镀锌鸡笼子,贾某甲将清洗过镀好的鸡笼子的有毒废水通过埋在院子下边的暗道,直接排到院子靠东墙的没有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内。经石家庄市藁城区环境��护监测站检测,渗坑内水样六价铬含量为1.36mg/L,总排水水样六价铬含量0.987mg/L,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对该数据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2、证人贾某乙的证言;3、受案登记表;4、石家庄市藁城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5、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石家庄市藁城区贾某甲镀锌厂监测数据认可的函;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7、石家庄市藁城区环境保护局移送书及相关材料;8、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工作说明;9、户籍证明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甲犯污染环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0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进生审 判 员 张文平人民陪审员 于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