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姜凤希与程摇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凤希,程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财保16号申请人:姜凤希,男,194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申请人:程摇,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申请人姜凤希申请程摇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程摇在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家集支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申请人程摇在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家集支行存款人民币100000予以冻结;二、依法对被申请人程摇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50000元予以冻结;三,依法对申请人姜凤希提供的担保财产林振军名下的坐落于利辛县程集大街东头南侧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