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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李杏芳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杏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民特5号申请人:李杏芳,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李杏芳申请宣告李荣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李荣晖,女,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桥梁村53-1号,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姐妹关系。1988年6月,被申请人李荣晖参加工作不久出现精神异常,诊断为心境障碍。××院住院治疗。为此,申请人李杏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荣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接受本院委托,于2016年3月15日出具鄂人医精鉴所(2016)精鉴字第078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的精神检查及分析说明部分记载:神志清楚,对答切题,未获感知觉障碍,有被害妄想,情绪不稳定,易激惹,病理性意志增强,内省力不全。经鉴定,被鉴定人李荣晖表现符合CCMD-3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根据其病情,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基于上述鉴定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李荣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承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