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棱法执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薄永成与王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薄永成,王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棱法执字第173-1号申请执行人薄永成,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王振,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薄永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二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法民上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希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天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