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圣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珠海市众大利物资车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圣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珠海市众大利物资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1409号原告:深圳市圣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洪波。被告:珠海市众大利物资车业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冯丕志。原告深圳市圣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众大利物资车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查,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向原告开具《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注明“请你方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41800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收到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裁定其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深圳市圣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美 均代理审判员 林 雯人民陪审员 张志尚何润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美 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