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字第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玉祥与江勇、张顶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祥,江勇,张顶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136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祥,居民。被执行人江勇,居民。被执行人张顶花,居民。申请执行人李玉祥与被执行人江勇、张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都龙民初字第0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勇所有的位于盐城市盐都区凤凰汇广场10幢104室及地下车库338号的房产,但暂不便处理,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都龙民初字第05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建华审判员 袁桂科审判员 孙红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福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