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3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黄汝明与黄健鸿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352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汝明,黄健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3522号原告:黄汝明,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黄健鸿,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汝明诉被告黄健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以庭外与被告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汝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