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郭振峰与宋晓林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振峰,宋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财保51号申请人:郭振峰。被申请人:宋晓林。在审理申请人郭振峰与被申请人宋晓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宋晓林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扣押至宁津县众合停车场内,扣押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查封期间,不允许支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世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合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