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执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与韦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韦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负责人李健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世杏,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韦宁,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韦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恩法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的判决:一、被告韦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1580.5元给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二、本案受理费464元,由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担139元,被告韦宁负担32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生效后,上述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粤0785执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吴伟华审判员 梁群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岑抗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