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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田际岗与田双林、吕玉叶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际岗,田双林,吕玉叶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2252号原告田际岗,居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田双林,居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吕玉叶,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原告田际岗与被告田双林、吕玉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覃遵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屈迎昕、XX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田丽萍担任法庭记录,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际岗、被告田双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玉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际岗诉称,原告父母共生育四个儿子,原告与被告田双林系兄弟关系。1997年3月,原被告母亲胡家春去世后,父亲田佰胜的归养权经村组支委协调由原告和被告田双林共同赡养,父母财产、田地、菜地由原告与被告田双林共同继承,其他二兄弟因没有赡养自动放弃继承权。2005年9月父亲田佰胜去世后,被告夫妻二人一直强占原告应继承的稻田2.15亩不退还给原告,经村组多次调解无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将占有的稻田2.15亩退还给原告。本院认为,我国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方式,从本案争议的责任田的承包方式看,也是家庭联产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承包。原告田际岗父母去世后,原承包户仍然存在,现原告田际岗要求返还的原物2.15亩责任田,实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因无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对原告田际岗的起诉应予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际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原告田际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审 判 长  覃遵辉人民陪审员  屈迎昕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田丽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