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思执行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朝胜与被执行人曾绍龙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朝胜,曾绍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思执行字第718号申请执行人林朝胜,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曾绍龙,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107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绍龙的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409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凤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