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魏某与侯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侯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2102号原告魏某,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柴瑜,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北城国际C区。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魏某诉被告侯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186.5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赵美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子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