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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魏某与侯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侯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2102号原告魏某,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柴瑜,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北城国际C区。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魏某诉被告侯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186.5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赵美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子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