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刑更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荣华减刑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荣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228号罪犯周荣华(又名周宝登),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贵州省大方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3日以(2008)惠中法刑二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荣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51428.95元(未履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以(2008)粤高法刑三复字第90号刑事裁定核准其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以(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145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3年12月4日以(2013)粤高法刑执字第145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13年12月4日至2032年6月3日止。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周荣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经��理查明,罪犯周荣华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荣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经查,该犯尚有罚金未缴,望今后积极缴纳,否则将影响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荣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二○三一年二月三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刚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龚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