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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516号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大专文化,住鄄城县。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贵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