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6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516号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大专文化,住鄄城县。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贵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