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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刑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方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刑终37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6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乐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撤销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15)乐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适用缓刑部分;认定被告人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方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某撤回上诉。乐平市人民法院(2015)乐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晓洁代理审判员  罗明华代理审判员  罗慧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凡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