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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野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昌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野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昌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36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野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何学飞。委托代理人:黄龙生,系广东重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忠,系广东重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昌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联表大岗林特种灯泡厂(生产车间2)。法定代表人:李军。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野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昌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宁独任审理本案,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伍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诉称:2012年11月17日,原、被告签订《机械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型号为YTC-300的冷室压铸机一台,合同价款为280000元;合同签订收取定金50000元,余款分期付款;被告未完全付清全部货款前,标的物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履行交货义务,被告亦支付部分货款,后因设备需更换易损耗配件及维修,发生费用33950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收所欠余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共欠货款、配件款及维修费106941.2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配件款及维修费106941.2元及支付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在付清上述款项前,案涉型号为YTC-300的冷室压铸机归原告所有;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没有到庭应诉和答辩。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工商公示信息(打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机械购销合同(原件),用以证明:双方签订机械购销合同,双方对设备价值、违约金等事项作出约定。4.账务处理确认书(复印件)、发货单(日期:2013年8月3日、2014年4月29日、5月22日、6月17日、11月1日)5张(均为原件)、售后服务维修单(日期:2013年8月5日、2014年4月26日、5月6日、5月15日、6月5日、7月8日)6张(均为原件),用以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交货义务及售后服务。货款以及配件及维修费合共313950元,其中被告欠原告货款及配件维修费合计106941.2元。被告没有提交证据。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4及证据4中发货单、售后维修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4中账务处理确认书,因无原件核对,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其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7日,原、被告签订《机械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型号为YTC-300的冷室压铸机一台,价值280000元;在被告未付清全部货款前,标的货物所有权归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机器设备。因机器设备使用过程中需更换易损耗配件及维修,产生配件、维修人工费用合共11170元。原告向被告追讨欠款未果,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其中一项条件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法院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本案中,原告基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提出诉讼请求,其中第一项为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此项属给付之诉;第二项为如被告未能付清欠款时,案涉机器设备归原告所有,此项属确认之诉。在案涉合同关系中,这两项不同类型诉讼请求在确认或保护民事权益内容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竞合,且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附相关条件,需待条件成就时该项诉讼请求方成立。换言之,该项诉讼请求是否提出在起诉时未能确定。原告在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后对上述诉讼请求存在的竞合、不确定之处未能予以明确,不符合达起诉要求的条件,本案虽已受理,但仍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野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已交纳案件受理费1268.61元、财产保全费1079.3元(合共2347.91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全额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秀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