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5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长延与阙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延,阙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C}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5执65号申请执行人:王长延,男住江西省永修县。被执行人:阙勤,男,住江西省永修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一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星火化工厂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阙勤在星火化工厂的工资收入2000元,扣足30629元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 旺审判员 熊守明审判员 邓怡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