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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2016闽0982刑初83号缪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82刑初8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某某,男,195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在福建省福鼎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日被福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诉刑诉(20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缪某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从福鼎市区往点头镇方向行驶,行经973县道4KM+580M处时,因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及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碰撞行人周某某,致被害人周某某倒地受伤,被告人缪某某当场驾驶车辆逃跑,并将车辆停放于距事故现场300多米,弃车藏匿于山上。被害人周某某被亲属送到福鼎市医院救治,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11月23日死亡。经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缪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缪某某于2014年12月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期间支付了被害人的抢救费15000元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168000元(已履行),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朱某某、连某某、缪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现场照片、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闽宁司鉴(2014)鼎车检字第302号车辆鉴定检验报告书、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鼎公鉴字(2014)第4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福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福鼎市道路交通事故多元调处中心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肇事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缪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其居所地社区同意给予社区矫正的意见,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本院决定对其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戴传保人民陪审员  林君玉人民陪审员  翁华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