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义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黄世伟与苏予川、张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伟,苏予川,张爱霞,侯保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义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黄世伟,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121919740412051X,住河南省义马市常村路北一段二十四区3号楼1单元2号。被告苏予川,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爱霞,女,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侯保卫,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1221197107156534,住河南省渑池县坡头乡西川村五组50号。原告黄世伟诉苏予川,张爱霞,侯保卫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世伟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世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田坤负担。审 判 长 余 飞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