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县支行与黄仁旭,余先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县支行,黄仁旭,余先珍,杨功培,蒋云兵,彭文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68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街道梁山路84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1580-1。代表人黄淑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小飞,该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蒋世祥,该支行职工。被告黄仁旭,男,汉族,1987年0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余先珍,女,汉族,1967年06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杨功培,男,汉族,1961年0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蒋云兵,男,汉族,1977年09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彭文婷,女,汉族,1988年03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县支行与黄仁旭、余先珍、杨功培、蒋云兵、彭文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县支行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8.00元,减半收取184.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红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