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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执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执保49号申请人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申请人某甲公司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拟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进行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11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位于的存款11万元(实际冻结33737.88元);2、冻结期限12个月,从2016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14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启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