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刘万凤与王文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凤,王文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965号申请执行人:刘万凤,无业。被执行人:王文锦,无业。申请人刘万凤申请执行王文锦合同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3)天民一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61186.11元,未执行标的56186.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文锦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一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花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