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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冯海波与陈言杰、余禹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波,陈言杰,余禹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2540号原告:冯海波。被告:陈言杰。被告:余禹承。原告冯海波为与被告陈言杰、余禹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海波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冯海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芙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