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冯海波与陈言杰、余禹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波,陈言杰,余禹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2540号原告:冯海波。被告:陈言杰。被告:余禹承。原告冯海波为与被告陈言杰、余禹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海波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冯海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芙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