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鲁发珍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342号罪犯鲁发珍,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0日作出(2004)渝三中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发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9日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509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9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98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1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6日作出(2011)渝五中刑执字第371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1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渝五中刑执字第7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刑期至2023年4月1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鲁发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鲁发珍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鲁发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鲁发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梅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