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刑更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白母一(取比母一)犯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母一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刑更382号罪犯白母一,又名取比母一,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雷波县,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武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母一犯因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1月14日入监执行。2016年3月21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白母一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连续记功四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头监狱对罪犯白母一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白母一有前科。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本次考核期内,连续记功四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狱内年消费2159元,因家庭经济困难,缴纳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财产刑履行情况证明、消费记录、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白母一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其有前科,本次减刑应予从严;考虑其主动缴纳部分罚金,本次减刑予以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母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文海审 判 员 韩 楚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