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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赵淑琴与莫旗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琴,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刘洪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722行初1号原告赵淑琴,女,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杜拉尔鄂温克民族乡。被告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法定代表人郭金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国中兴,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法制大队科员。第三人刘洪山,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杜拉尔鄂温克民族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琴诉被告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称已经与被告莫旗公安局自行解决争议,无需继续诉讼,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淑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赵淑琴负担25元。审 判 长  唐占一人民陪审员  于金玲人民陪审员  庞艳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敖啟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