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娟与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娟,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5行初13号原告张娟,回族,1957年11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项勇,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鹏,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仲儒,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费玉梅,该区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方磊,该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张娟诉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项勇、王鹏,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费玉梅、方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涉案房屋补偿达成协议,行政争议得到实际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西湖审 判 员 刘莹洁人民陪审员 许庆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牛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