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齐宝玉与滦平县交通运输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宝玉,滦平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016号原告齐宝玉。委托代理人关志兵,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滦平县交通运输局,住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北山办公新区。组织机构代码40211852-X。法定代表人赵喜树,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姜国如,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宝玉与被告滦平县交通运输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宝玉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滦平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宝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宝玉撤回对被告滦平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齐宝玉负担。审 判 长 王香瑞代理审判员 姚金丽人民陪审员 刘成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吉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