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2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茆小记诉姚丽等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茆小记,姚丽,李云芳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597号原告茆小记,男,汉族,1990年9月9日出生,住蒙城县篱笆镇。委托代理人刘景标,系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丽(曾用名姚利),男,汉族,1962年9月10日出生,住蒙城县三义镇。被告李云芳,女,汉族,1964年3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公开审理原告茆小记诉被告姚丽、李云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暂时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茆小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迎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