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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2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王大志与被告青川县中孚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2民初75号原告王大志,男,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被告青川县中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刚。地址住所地青川县金子山乡金山村二社灯盏窝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志与被告青川县中孚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大志申请撤回诉讼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大志负担。审判员 冯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