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刑更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俊杰犯走私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512号罪犯张俊杰,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俊杰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俊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3年4月20日、2014年11月27日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783号、(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1903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张俊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俊杰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16次,2015年3月、2015年8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5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子。该犯于2015年12月28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俊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俊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李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润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