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石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203号原告石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万某某,河南省通许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栋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