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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曲美昕与被执行人东港市明进鞋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美昕,东港市明进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恢70号申请人曲美昕。委托代理人杨世彬。被执行人东港市明进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哲洙。申请人曲美昕与被执行人东港市明进鞋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曲美昕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东港市明进鞋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曲美昕工资及补偿金共计139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执行人除已得执行款外,其余本金、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均放弃,对本案亦无其他请求,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