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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4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徐文龙、厉朝阳与张文奇、李晓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龙,厉朝阳,张文奇,李晓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550号原告:徐文龙,农民。原告:厉朝阳,居民。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超丽。被告:张文奇,农民。被告:李晓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龙、厉朝阳与被告张文奇、李晓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文龙、厉朝阳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丽萍人民陪审员  乔立仁人民陪审员  李发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蒋锦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