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4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徐文龙、厉朝阳与张文奇、李晓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龙,厉朝阳,张文奇,李晓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550号原告:徐文龙,农民。原告:厉朝阳,居民。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超丽。被告:张文奇,农民。被告:李晓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龙、厉朝阳与被告张文奇、李晓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文龙、厉朝阳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丽萍人民陪审员 乔立仁人民陪审员 李发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蒋锦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