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3民特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俞浩、周鹏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俞浩,周鹏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特34号申请人:俞浩,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申请人:周鹏,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申请人俞浩、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俞浩诉请判令周鹏归还借款39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8月26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立案审查时,双方当事人接受本院诉前调解建议,并在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刘州平律师主持下达成以下协议:一、周鹏尚欠俞浩借款39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8月26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若周鹏于2016年10月20日前归还39000元,则俞浩自愿放弃上述利息;二、若周鹏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俞浩有权就本金39000元及上述利息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要求本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本院审查后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效力可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维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