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2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1114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雪红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朱秀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问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