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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1114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雪红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朱秀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问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