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贵斌诉被告梁洪程、朱文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斌,梁洪程,朱文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14号原告:张贵斌,满族,住址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梁洪程,男,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朱文龙,男,汉族,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斌诉被告梁洪程、朱文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贵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贵斌承担。审 判 长 于茗芳人民陪审员 陈许杨人民陪审员 杨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向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