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行申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萧广能、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萧广能,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申4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萧广能,男,汉族,1960年1月17日生,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张树添,男,汉族,1981年8月18日,住广州市白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福龙路**号。法定代表人:胡述华,镇长。再审申请人萧广能诉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18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萧广能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寮采村第十二经济社物业资产承包合同的处理意见》(下称《处理意见》)是虚构的,因为至2014年3月6日,被申请人尚未启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印章,故一、二审法院不采纳申请人提出的鉴定申请,反而认定被申请人已经公开了该份处理意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另外,鉴于被申请人只提供了两份白云区文件,未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答复,与申请人申请内容不符,故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再次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按照《广东省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作出了答复,该答复虽然仍有瑕疵,但是从中说明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确实有错。请求再审,撤销二审判决。本院认为,在申请人未对信息公开具体形式提出特殊要求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含有指定信息的政府文件,或者单独作出书面“答复”,均属被申请人公开信息的方式;申请人可通过该文件或者书面答复获得所需信息。实际上,申请人在2014年4月11日及之前的3月28日,已经通过被申请人及申请人所隶属的寮采村第十二经济社获得了其需要的信息。因此,在一审法院对其诉请的主张不予采纳并判决驳回后,终审判决给予维持,并无不当。由于申请人事先收到的《处理意见》与4月11日收到的《处理意见》实质内容并无区别,因此,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其印章鉴定申请并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综上,萧广能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萧广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红梅代理审判员  董嫦青代理审判员  苗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钟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