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21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姜楠诉被告沈永清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X,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956号原告:姜X,女,1982年4月19日生,汉族,住辽阳县小北河镇马家堡子村1-29.被告:沈XX,男,1982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姜X诉被告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审判员 高中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宣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