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执字第29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耐娟与被执行人张朋飞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耐娟,张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2978-2号申请执行人赵耐娟,女,1971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执行人张朋飞,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4076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朋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朋飞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3号2号楼6层602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4010777**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涛代理审判员 李 翔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俊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