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武二毛与邓风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二毛,邓风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892号原告武二毛。被告邓风新。原告武二毛与被告邓风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二毛诉称,2015年1月,原告在被告邓风新承揽的工程工地干活时受伤,导致××。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只支付1.5万元医疗费后即不再过问,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3.72万元。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列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经法院告知其补正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姓名、户籍、住址及身份证号等有关被告身份的准确信息,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二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2元,退还原告武二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磊人民陪审员 王 凯人民陪审员 赵冬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芸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