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2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行与杨箫鸿、符利平、田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行,杨箫鸿,符利平,田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2民初14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行。住所地:泸溪县武溪镇(原白沙镇)朝阳路75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建国,男,汉族,该行副行长。被告杨箫鸿,女,苗族。被告符利平,男,苗族。被告田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行诉被告杨箫鸿、符利平、田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行,在规定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姚家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邓 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