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刑更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游建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470号罪犯游建,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2010)惠中法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其对(2010)惠中法刑二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款人民币422116.9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游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以(2013)粤高法刑执字第14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3年6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游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游建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2月12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32次,2014年1月、2014年4月、2014年10月、2015年4月、2015年10月共获得表扬5次,2015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2014年10月、2015年10月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尚未履行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责任。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3年5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在东莞监狱狱内共消费6687.45元,月均消费215.72元;截至2015年11月19日止其狱内经济账户余额为182.67元。为核实案涉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情况,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发函至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回复。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游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故意伤害罪,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游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2年1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燕慧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郭庆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文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