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2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昌磊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2691号罪犯杨昌磊,男,1988年6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龙陵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09)龙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昌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09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10月1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6年4月6日对罪犯杨昌磊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杨昌磊的考核结果,以罪犯杨昌磊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昌磊系主犯,十年以上暴力犯,现刑罚执行已达6年零11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4次,2015年4月20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7月20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昌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昌磊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